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业期满(以基本学制计),达到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专业核心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
2.未达到第二条相关条款要求的;
3.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
4.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方向学生在校期间课程重修累计达到十门次以上(含十门次),其他专业方向在校期间课程重修累计达到六门次以上(含六门次)的,其中动画(中韩合作办学)专业方向学生《大学韩语》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
5.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他人代作等违反学术规范情形的;
6.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位证必须与毕业证同年度发放。发放毕业证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我校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位申请者填写书面申请表;
2.学位申请者所在系(院)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合格名单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在授予2017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之前,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