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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阅读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美研字〔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艺术学学科门类下艺术学理论(1301)、美术学(1304)和设计学(1305)学科的艺术学硕士学位;以及专业领域为美术(135107)和艺术设计(135108)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以下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事宜:

(一)制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二)审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的决议。

(四)对已经授予硕士学位者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决定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各类争议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时间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期间和9-10月期间各1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课程的修读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如下: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 外国语课程。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 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毕业创作/设计、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学校将采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学位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进行电子检测,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如下:

1、论文电子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低于10%以下者认定为通过学术不端电子检测,可进入论文评审阶段。

2、论文电子检测总文字复制比高于10%、低于30%以下者,在规定时间内修改,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后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低于10%以下者进入论文评审阶段,否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论文电子检测总文字复制比高于30%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二)论文评审

论文评审由2-3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承担论文评阅工作。论文评审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结果处理办法如下:

1、第一轮仅有2名校外专家担任论文评阅的论文,如评审结果不一致的,将另外增加 1 人担任论文复评。

2、论文评审结果(含复评结果)有2人以上认定合格的视为合格论文;有2人以上认定不合格的视为不合格论文。

3、论文评审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论文评审不合格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其它资格审查

1、是否进行正常学籍注册情况。

2、政治思想表现情况,未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是否完成和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和考核。

4、是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无学术失范行为。

5、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6、是否超过学位申请年限。

7、其它方面审查。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培养单位以公开答辩会的方式进行。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邀请3或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它组成人员由培养单位遴选决定。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其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但可列席答辩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一) 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委员会成员,宣布答辩开始。

(二) 学位申请人作答辩陈述,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三) 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五)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一)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按照答辩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论文修改后,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可在下一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中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用于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的归档和收藏。逾期不提交者将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2份。论文作者需在论文的《独创性声明》签字,以表明完全承担论文的法律后果。

2、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取消及撤销

第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出席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的毕业作品与学位论文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

(三)其它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撤销学位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存在舞弊和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撤销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以上,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同意撤销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与发放,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