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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美术学院章程》《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美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只能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向学校提出一次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15(单数)人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办公室、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议。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审核学生申诉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委员会决议向申诉人送递复查决定书,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并下达复查决定;

(四)代表学校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质询。

第十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无法出席会议的其他情况,导致委员会出席人数无法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经委员会正式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推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含当日)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书面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交至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本人因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诉书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致使本人无法提交申诉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诉书。

学生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含当日)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号、(原)院系年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申诉书需要补正的,申诉人须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能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的日期计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需提交补正材料的,以补正材料为准)之日起(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该申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诉人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含当日)的15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或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和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认为作出原处理或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号、(原)系(院)和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的程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规定条款进行复查的情况;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将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含当日)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充分告知委员申诉事件的事实、原决定所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程序、复查中发现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等相关情况,并开展深入讨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时,应当要求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并分别进行陈述。如果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代表因故无法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应在委员会议上宣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出席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学校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指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下同);

(二)是学校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委员会作出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指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学位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