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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10 阅读次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纲要,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效促进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班级。

二、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受到系部或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二)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三)恶意欠缴学费;

(四)军训成绩不合格者。

三、评选时间

每学年11月份集中评选一次。

四、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以各系部符合评选对象的学生人数或班级为基数,原则上控制在5%3%10%的比例以内。

五、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

1.评选对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评选条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评定,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2)除上述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

 2)参加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表现突出,平均分在80分以上;

 3)获得校级及以上专业作品参赛奖项,或论文在公开发行的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评选对象: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2.评选条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评定,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学习、生活上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2)除上述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评分排名在本班学生人数的30%以内,且无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

2)获得校级及以上专业作品参赛奖项,或论文在校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者优先;

3)获得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奖项者优先;

4)在所在班级、系部、学校获得系部及以上各类奖项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优先。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

1.评选对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班级;

2.评选条件:根据班级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评定,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和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志愿服务等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班级、宿舍、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2)除上述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班级各门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班级30%以内;

2)班级无人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在具备以上(1)(2)条件外,如本班同学在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所在班级获得系部及以上各类奖项,可优先。

六、评选程序

(一)成立评审小组。各系部成立评审小组,由各系党政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班长任组长。民主评议学生自愿填报的各类荣誉推荐登记表格,70%及以上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后,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或班级,上报系部评审小组。

(三)审核公示批准。系部评审小组,依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评选名单后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七、评选要求

(一)辅导员要认真指导学生填写各类评选推荐表格,要求公文规范,字迹工整,内容表达准确。

(二)各系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审小组名单、各类荣誉称号的获奖名单、推荐登记表格、评审会议记录及照片、评选结果公示情况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且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八、奖励办法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称号的学生或班级,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存入个人档案。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评选办法》有出入的,以本《评选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