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我校学生应征入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以下称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学校设立大学生征兵工作站具体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工作站挂靠武装部,武装部、招生就业处合署办公。
第四条 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在校生(含新生)的征兵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应届毕业生的征兵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系(院)负责走兵任务的具体落实,在本单位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对本系(院)学生进行征兵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三章 应征入伍对象
第六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在校生(包括新生)年龄在18-22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为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为12000元。如学费低于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则按学费标准实施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八条 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家庭优待金增发100%,研究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家庭优待金增发200%。优待金按相关规定由入伍批准地发放。
第九条 提高奖助学金等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复学(入学)后在校期间,符合获得“学院奖学金”综合奖条件的,奖学金等次在综合奖内提高一个等级;按条件无法获得综合奖的,直接获得“单项奖”;在校生(含新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复学(入学)后在校期间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资助金额等次提高一个等级。在校生应征服兵役,其上一年度学业及综合表现符合获得“学院奖学金”条件的,其奖学金等次在综合奖内提高一个等级发放。
在校生(含新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复学(入学)参评学院奖学金的,应将其入伍服兵役经历作为社会实践经历计分。
第十条 复学(入学)政策。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十一条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限制。在校生(含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中外联合办学等特殊办学形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免修军事技能(包括军事理论)课程。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入学),免修军事技能(包括军事理论)课程,按优秀(或90分)记录成绩。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前已经学习了军事技能(包括军事理论)课程,但成绩不合格应补考、重修,不需要参加补考、重修,其该门课程成绩按优秀(或90分)记录,且不计入补考或重修门次。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应届毕业生因在校期间有课程不合格而结业、毕业重修考试仍未合格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在入伍前为其单独组织一次毕业重修考试,考试合格后于次年颁发毕业证书。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其服役前在校期间有课程需要补考或重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在其入伍前为其单独组织一次考试。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优惠政策按国家、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单独划定分数线。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继续学习的,在完成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学校给予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每人人民币3000元奖励,到新疆、西藏服兵役的学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取消补偿、代偿学费资格;已经对其进行学费补偿、代偿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回。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的优待优惠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院)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走兵任务指标,确保征兵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九条 各系(院)辅导员完成走兵任务数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和专项奖励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