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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10 阅读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机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院)党总支负责审核、推荐本单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校内各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岗位工作性质和学生的特点。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本着岗位工作必要性及学生自愿性的原则,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适当延长。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需要设置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11日前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申请设置下一年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工作处于次年115日前完成岗位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学校将不予设置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各内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通知相关单位申请是否获批准。凡未提前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以必要和适当为基本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杜绝浪费人力,不可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申请学生需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报所在系(院)、用工单位及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科目不及格学生,不能申请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4门以上(含4门)学生,受党、团、行政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三)有权获得勤工助学的合法报酬;

(四)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为其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遵守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参与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

(四)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酬金标准、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酬金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根据岗位实际劳动量及劳动强度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本科生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2元,研究生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5元;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本科生酬金标准每月480元,研究生酬金标准每月600元。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

(一)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核定本单位上一月勤工助学工作量,于每月10 -15日,集中提交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的《湖北美术学院勤工助学酬劳报销明细汇总表》、《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报销,酬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内。如因故未在规定时间报销的,可顺延至次月10 -15日报销。

(二)用工单位须在每年的1115日前,将本年度已发生的勤工助学工作量及时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报销。因用工单位原因而导致未在决算前及时报销的,该部分酬金由用工单位自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能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酬金报表,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自筹资金用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学生工作处将报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用工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同时,学校还将开展湖北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将推荐参加湖北省有关评比,在学校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处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申报,擅自以勤工助学学生名义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在校内指定区域外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由学工处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实施。原湖美学字〔20156《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