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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本科生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10 阅读次数: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备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我校设立了系列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新生奖学金

(一)评奖条件

当年统招录取成绩优秀的本科新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2000元

(三)评定组织与程序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九月评选,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新生的专业、文化综合成绩评选,核定并报校党委审批,在新生开学典礼上颁发奖金。

二、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评审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在其所在年级所学专业位于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表现排名第一。

(2)学习成绩未进入前10%但达到30%,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内及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每人每年8000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按省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进行初评。

(三)评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严格依据评奖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系部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总支书记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报校领导最终核定上报省主管部门评审。

(四)评定组织与程序

1.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

2.各系部发放初评通知,学生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系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材料进行评议,交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并拟定获奖名单,报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在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工处。

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总支书记组成的工作小组评审系部报送材料,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疑异报学校领导。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获奖上报名单,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奖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省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进行初评。

(三)评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严格依据评奖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系(部、院)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领导最终核定名单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1.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组织参评人员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根据核定的各系(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奖助名额。

2.各系部发放奖助学金初评通知,符合条件学生填报《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系(部、院)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材料进行评议,交系(部、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拟定获奖助学生名单,报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在班级、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疑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上报学生名单逐一核查,无疑异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疑异报学校领导。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获奖助上报名单。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助学金

(一)评奖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标准与名额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按省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进行初评。

(三)评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严格依据评奖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系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院)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领导最终核定名单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得与省政府奖学金同时获得。

(四)助学金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1.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组织参评人员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根据核定的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2.各系发放助学金初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报《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系(部、院)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报材料进行评议,交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并拟定获助学生及等级,报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在班级、系(部、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疑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上报学生名单逐一核查,无疑异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疑异报校领导。

5.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获助上报名单,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