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解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临时性、突发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临时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申请情形不同,分为个人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 个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数额巨大,严重超过家庭经济支付能力;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导致学生在校基本生活没有保障;
(三)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学生无法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
(四)非本人原因致使学生财物遭受较大损失,严重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
(五)学生面临其他困难亟需经济帮扶的情况。
第五条 专项临时困难补助为学校因上级政策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启动的专项临时困难补助。学生需符合专项临时困难补助通知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的;
(二)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学生个人或家庭为改善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或者学生个人或家庭因创业、投资等而欠下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困难的;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从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个人临时困难补助分三个等级: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特殊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研究处理。专项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学生人数、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按照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每人300元-1000元的补助。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办理程序:
(一)学生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医疗病历及费用收据及其他可证明困难情况的影印件或纸本),报所在院系;
(二)院系对学生所提交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审定,院系主管领导出具初步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个人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时发放;
(四)专项临时困难补助需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研究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方式:
经过审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内。发放凭证财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工作专项,在预算内开支。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动态管理,引导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等,以保障学习、生活等费用来源的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湖美学字〔2016〕2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