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在确认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防止弄虚作假。
第二条 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院)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专业老师代表、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部、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委、舍长、普通学生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15%,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当年不得担任工作评议组成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系(部、院)内公示。
第三条 认定标准及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3个等级,认定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建档立卡相关材料信息(扶贫有效期内)为依据,其它情况以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为依据,同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进行认定。
(二)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的;
2.学生本人长期患病且医疗支出较大的;
3.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5.家庭有多名(2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高中或本科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经济一般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偏远地区或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少的;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日常生活频繁出现高消费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
3.瞒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1.申请认定的学生自愿向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一页纸上,一式二份)。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院系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统一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其他情况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认定评议: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绿色通道、贷款办理、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开展民主评议和推荐,在《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评议意见,确定学生困难等级,认定评议结果需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再报本系(部、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民主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宣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陈述申请人家庭经济基本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困难等级作出结论;
4.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系(部、院)内审核:系(部、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材料,结合班级认定结果、评议意见、日常消费等信息进行复核审议,认定等级和实际困难不相符的应进行等级调整,并通知学生所在年级。通过审核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提交本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系(部、院)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生所在年级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院)认定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经济状况可获得以下几种方式的资助。
(一)参加勤工助学。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资助。
(三)学校其他资助。
第六条 认定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原则上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获得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资助。
(三)认定工作结束后,各系(部、院)必须对认定学生跟踪调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1.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2.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取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系(部、院)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院)认定工作组有权立即取消该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可实行滚动管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因突发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学生信息档案作出调整,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可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并在下学年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主动提出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系(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院)认定工作组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直接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库。
第八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活、学习、思想一条龙管理。各系(部、院)应积极组织相关知识讲座、心理健康辅导,以增强经济困难学生的自立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