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精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未完成课程学习或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校内评审名额依据美术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三个一级学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各系(院)评审名额依据系(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所在一级学科评审名额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及调整。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办、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基础课部等部门负责人,各系(院)党总支书记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研究生导师代表各系(院)分别推荐2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评委,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条 各系(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系(院)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办公室主任、研究生代表及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中青年教师担任委员。研究生代表为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原则上不少于本系(院)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不足30人的,研究生代表不少于6人)。初步评审前评审委员会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表》,向所在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专业获奖、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系(院)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学生进行初评,依据学生填写《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表》进行评分审核,根据学生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初拟获奖学生名单。名单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系(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系(院)评定获奖学金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学生本人公开答辩,领导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学生得票数由高至低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系(院)公示阶段向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系(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算下达学校后,学校一次性通过获奖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银行卡发放。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系(院)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发现并核实参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或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并核实有上述行为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同时减少学生所在系(院)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湖美校学字〔2012〕2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