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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5 阅读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8]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6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应控制在1:3:6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其中,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以内。

1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总量,严格限制高级和高、中、初级内部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2、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5、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7、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2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32、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州)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7、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40、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

(2)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八、组织实施

44、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省人事厅规定。

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执行。

47、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9、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0、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进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2、省内已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