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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2019年预算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方案;负责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做好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等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审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第七条 学校预算方案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统筹管理。      

第十条  收入预算应积极稳妥,能够完整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预算收入来源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下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和动用事业基金等。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学校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要符合省直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口径和标准;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需求据实编制。

(二)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学校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主要用于包括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等方面。项目支出预算应符合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绩效目标。项目申报部门应精炼项目支出方向和内容,精简项目个数,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安排资金,实行滚动管理,严禁将前期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也不得将当年无法全部完成的项目金额纳入年度预算。

    (四)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应当在足额保障学校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倾斜,积极推进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积极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  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整合后,形成学校各部门预算经费,具体构成包括部门维持性经费、部门专项经费和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管理的全校性经费。

(一)维持性经费由学校按照“基数加定额”的方式进行核定。基数和定额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制度管理。所有纳入预算的专项原则上应当首先纳入项目库,然后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学校资金保障能力纳入预算并安排资金。

(三)履行管理职责管理的全校性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公用经费根据学校上年各类支出实际发生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身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同时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随年度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学校举债新增一般资产的,应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举债新增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经行政主管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未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一般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将其列入年度支出预算。各部门申报如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应严格论证,切实加强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视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编制的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应实行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其中,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修缮类项目应于立项前提供专家评审意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文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可预见费不得高于对应来源总支出的3%,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不可预见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除按前述规定编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外,还应当对项目支出逐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编制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学校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具体环节为:

(一)“一上”阶段。每年七、八月,财务处会同校内相关部门统计基础数据,分别测算下年度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招生考试报名费收入、租金收入等非税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分别通过预算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下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并通过省财政厅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上报。“一上”阶段报送材料除上述收入预计数和资产配置预算外,还包括人员编制变化情况、新增政策性项目等材料。

(二)“一下”阶段。每年10至12月,省财政厅对上报的“一上”预算资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学校下一年度收入预算控制数,包括非税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等。

(三)“二上”阶段。每年10至12月,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入预算控制数,系统编制下年度预算文本(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项目申请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学校预算文本经省财政厅初审,并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由省财政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学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再次对预算文本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阶段。次年1至3月,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议决定下达预算批复文件。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作为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下达或批复的预算安排、控制好全年经费支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具有二次经费分配权的部门,应当于预算批复后20日内将所管理的应分配至各二级部门的经费分配完毕,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下达至各部门。其中,分配至教学系部的经费参照系部维持性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下达各部门的维持性经费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应项目进行使用。确实需要打通调剂使用的,可按照接待费、公务费、教学业务费、学生工作经费等顺向打通使用,不可逆向打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上年结转的维持性经费应当按照原定预算项目进行使用。若需项目间打通使用,应当形成项目方案,资金使用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政策制度规定,经财务处签署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后,还须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原因等确需调整部门整体预算的,应当由财务处提出申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调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批。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部门经费预算的,由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审批,新增支出原则上从学校不可预见费中列支。调整后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省财政厅批复或下达的预算总额。其中,新增预算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新增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签批后报校长审批;新增预算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签批后,报学校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决算草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开。各部门要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财务处要组织预算支出绩效再评价,同时,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绩效评价差的部门,学校将调整下一年度相关预算。各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预决算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审计监督,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决算信息应当于省财政厅预决算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开。学校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社会反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回应各方质询;要通过公开部门预决算,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