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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受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湖美校字[2018]2号)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次数: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学校受赠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 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湖北美术学院受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受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美术学院

                              2018年1月8日

附件:

湖北美术学院受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受赠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 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资产是指: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捐赠给湖北美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流动资产(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下同)、固定资产财产(房屋、构筑物、设备、家具、图书、美术藏品等)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湖北美术学院,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术活动中所受捐赠及项目引进所受捐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一节 归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受赠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划分的职能范围,进行归口管理。同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筹管理、备案、登记。

(一)湖北美术学院国资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受赠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受赠资产管理细则;办理受赠资产的备案登记手续;组织受赠资产的盘点与统计;检查受赠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二)财务处负责对受赠的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并完成各类受赠资产会计核算、入账等相关工作;

(三)实验教学中心对受赠的仪器设备类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对受赠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等进行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对受赠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等进行管理;

(六)美术馆负责对受赠的美术陈列品等进行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对受赠的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美术藏品等进行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对学校历史或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等受赠品的管理;

(九)其他受赠资产,由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受赠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受赠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学校受赠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受赠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组织受赠资产项目的命名、验收、交接等工作;

(三)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相关规定,建立受赠资产价值和实物明细账簿,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受赠资产的保存、清查、维护、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年度末,由各受赠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存量及当年发生额按类别进行统计和汇总,报国资处存档。

第八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受赠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由财务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非货币受赠资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由国资处统筹调配,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物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  捐赠一般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信息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等描述;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原则上应附明细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受理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或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任何承诺。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部门需在签订协议后,准备受赠接收资产清单,举办捐赠仪式。仪式应有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受赠接收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部门应持上述多方签章确认的接收资产清单,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财务处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一周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登记等入库手续,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必须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财务入账等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效价值凭据的,可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必要时可由接受捐赠单位组织专家认定其市场价格;

(三)受赠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如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若属于孤本、善本或无有效合理入账依据等情形的,由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十五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由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其他类型的受赠资产一般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对于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其入账价值的,经报国资处与相关部门会商、报批后,可按照暂时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其入账价值确认后,再按照确认价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十八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对受捐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和监察。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实际需要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对既往受赠资产进行清理,建立资产账目,清点实物资产,办理财务入账,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对各单位争取到的捐赠,捐赠方指定给引进单位的,学校将严格遵守捐赠方的意愿,拨付给引进单位使用;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引进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或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美术学院                         201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