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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公正,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充分发挥在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系、部(院)和研究机构等民主推荐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秘书长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聘请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一般由校外学术领域专家担任,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并根据学科领域设立美术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3个学术分委员会,今后可依据学校学科发展增设新的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学术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由校长审批,颁发聘书,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青年教师在委员总人数中占一定比例(青年教师为45周岁以下),每届新任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单列并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下拨到秘书处所在部门,专门用于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开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召开专门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可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的议案一般由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报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表决,亦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授权专业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案,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实到人数的2/3以上投票赞同方为有效,并设置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章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