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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教学单位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教学单位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教学单位党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教学单位党委(以下简称“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学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员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职级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七)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教学单位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教学单位党委副书记(以下简称“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教学单位党委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教学单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十一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十二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三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十四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五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十六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十七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教学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十九 教学单位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十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2:


湖北美术学院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教学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教学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教学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职级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

教学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教学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院长(主任)助理组成,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成员、教师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和辅导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教学单位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单位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教学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教学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并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十 教学单位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布之日起《湖北美术学院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湖美党字201638号)同时废止。